申请人: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7503318号“储CHUBAOB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7006394号“储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925590号“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处于申请注册待审中。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已被商标局初步审定在生物学研究、无形资产评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驳回在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该驳回决定已生效。
我委认为,首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生物学研究、无形资产评估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部分文字“储”与引证商标一“储储”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