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省天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8617458号“中福天宇农业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中福天宇农业”及图形构成,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9196786号“梵汐及图”商标、第17392964号“五耕wugeng及图”商标、第27182006号“寒珍HAN ZHE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引证商标三的初审公告时间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日,故该两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