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优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67151号“EN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230360号“依丽E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针对引证商标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字母组合“ENA”,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中,两商标整体上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动咖啡机,尤其是蒸汽速煮咖啡机和全自动蒸汽速煮咖啡机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力煮咖啡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