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6667975号“ADA ACCADEMIA D'ART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ADA ACCADEMIA D'ARTE及图 26667975

阅读:21024 2019-02-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ADA艺术家学院文化协会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6667975号“ADA ACCADEMIA D'ART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729122号“撒达 SSAD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646285号“A…

  申请人:ADA艺术家学院文化协会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6667975号“ADA ACCADEMIA D'ART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729122号“撒达 SSAD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646285号“ADAA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第G1349444号“A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目前正处于驳回复审审理中,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经设计的字母组合“ADA”所占比例较大,较为显著。与引证商标一、三中的字母“ADA”字母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整体上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此外,因引证商标二的驳回复审结论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委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0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6667975号“ADA ACCADEMIA D'ART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ADA ACCADEMIA D'ARTE及图 2666797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904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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