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宣朗(厦门)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劲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8259794号“宣朗 SIMLO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87251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713205号“宏图博创HONG TU BAO CHU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300154号“植雅 PHYTOCARE 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7685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差异明显,未构成商标近似。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资料复印件等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明显,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