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邸成军
委托代理人:北京尤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440760号“川巴老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其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4272462、15593546号“川老爹”商标,第4272461号“川渝老爹”商标,第21433136号“川西老爹”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之时,引证商标一、三因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而失效,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三件商标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饭店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包含引证商标二文字“川老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