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8533214号“热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热场 28533214

阅读:136168 2019-02-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天下通达(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533214号“热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文字“热场”含义有二,一方面“热场”就是热系统,另一方面指的是某种活动开始之前为了吸引众人眼球,渲染气氛所做的一些小活动,用来为后面的内容做…

  申请人:天下通达(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533214号“热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文字“热场”含义有二,一方面“热场”就是热系统,另一方面指的是某种活动开始之前为了吸引众人眼球,渲染气氛所做的一些小活动,用来为后面的内容做铺垫。申请商标的文字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独特的含义,并没有直接体现服务内容等特点。申请人经查询,存在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类似商标的档案信息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热场”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其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另,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已获准注册的商标与本案案情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0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8533214号“热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热场 2853321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903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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