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沙热古丽•赛依甫
委托代理人:北京夏之鼎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259928号“阿日亚娜ARYANN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4041055号“阿日古娜”商标、第5306726号“阿丽亚娜 AILI YANA”商标、第9003697号“阿丽亚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已于2017年11月6日有效期满,并且未予续展,现为无效商标。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认读部分文字“阿日亚娜”与引证商标二文字“阿丽亚娜 ”、引证商标三文字“阿丽亚娜”在词汇构成、予消费者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帽子;袜;手套(服装);围巾;内衣;婴儿全套衣;毛衣;童装”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交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