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智慧式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易中国际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145827号“万物连接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5857067号“万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三、引证商标并未在市场实际使用,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万物连接”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文字“万物”,商标整体印象相近,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引证商标是否未在市场实际使用不是本案依法审理的范围,申请人可另行提出评审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