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1464030号“COCC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COCCI及图 11464030

阅读:176751 2019-02-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三叶草时尚集团有限公司(原申请人:深圳市影尚时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杰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464030号“COCC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第10084332号“酷吉COOLCC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注册人达成转让协议,申请商标已转让引证商标注…

  申请人:三叶草时尚集团有限公司(原申请人:深圳市影尚时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杰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464030号“COCC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第10084332号“酷吉COOLCC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注册人达成转让协议,申请商标已转让引证商标注册人。引证商标处于地址变更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转让协议、转让申请书、变更受理通知书证据。

  经审理查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注册人名义相同,但地址不同。2017年2月20日申请人向商标局申请变更引证商标地址,但因申请人未按规定补正材料,变更申请视为放弃。截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未再向商标局申请变更引证商标地址。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背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背包”等商品为相同及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前述相同及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及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0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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