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西黄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西鑫建侨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06月04日对第21467183号“百信福 Baixinf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百信福”整体代表的含义为“蕴含百种福气的贵金属”,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带有夸大宣传的意味,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破坏了社会公序良俗,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第1616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委经审理查明: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9月29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2017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贵重金属合金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7年11月20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委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原则性的规定,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中。
依据申请人陈述的事实、理由,我委认为,首先,争议商标由中文“百信福”及其对应拼音“Baixinfu”构成,“百信福”并非固有的字典词汇。争议商标标识本身并无夸大宣传之含义,不会使公众对核定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的规定。
其次,《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是指商标自身构成要素对社会上良好风气、习惯、社会公共利益及秩序等产生负面、消极的影响。争议商标由中文“百信福”及其对应拼音“Baixinfu”构成,标识本身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所指情形。
另,申请人虽还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十五条,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故我委对该理由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