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6759161号“稳定发展的道路。GRUPO BIMB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稳定发展的道路。GRUPO BIMBO及图 26759161

阅读:172542 2019-02-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宾堡集团 委托代理人:思浦盛(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759161号“稳定发展的道路。GRUPO BIMB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整体具有创造性和显著性。申请商标并非我国官方正式发布并使用的标准措辞,不具有政治色彩,不构成政治经济领域普通宣传…

  申请人:宾堡集团

  委托代理人:思浦盛(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759161号“稳定发展的道路。GRUPO BIMB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整体具有创造性和显著性。申请商标并非我国官方正式发布并使用的标准措辞,不具有政治色彩,不构成政治经济领域普通宣传用语的情形。申请商标中的“稳定发展的道路”一词本身不含有任何贬义,不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有关规定,申请商标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搜索“和平发展道路”和“稳定发展的道路”的检索结果。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独立显著认读中文“稳定发展的道路”系政治经济领域常用语,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将产生不良影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1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6759161号“稳定发展的道路。GRUPO BIMB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稳定发展的道路。GRUPO BIMBO及图 2675916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90235.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