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开放网络实验室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441112号“COR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引证的第662030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与计算机连用的输出装置、与计算机连用的输入装置、硅存储器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上述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在CD和DVD播放器和刻录机等商品上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商品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