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四季优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8393846号“7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线下生鲜超市“7FRESH”的中文名称,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3616174号“7鲜 生鲜自选超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153211号“柒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69254号“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348045号“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媒体报道复印件;销售凭证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生物学研究;云计算;技术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临床试验;计算机系统分析;非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数字“7”和中文“鲜”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别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