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迈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881280号“MASS DESIGN&BUIL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165895号“磨夕磨夕咖啡 MASS COFF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422429号“MA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构成、呼叫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活动房屋出租;会议室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寄宿处;寄宿处预订”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英文“MASS”“DESIGN&BUILD”构成,与引证商标二的文字部分“MASS”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活动房屋出租;会议室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