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芜湖顺天科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名标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979908号“倍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0398200号“蓓纯”商标、第16767902号“蓓纯 Purity babe”商标、第11026964号“蓓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含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非固有词汇,未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依据普通消费者一般认知力,申请商标“倍纯”易被理解为“加倍纯净”或“特别纯粹”,在指定使用的“肥皂;清洁用油;皮革漂白制剂”等商品上,属于对指定使用商品的品质、质量等特点的描述性词汇,消费者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情形。
申请商标“倍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显著认读中文“蓓纯”在汉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肥皂;清洁用油;皮革漂白制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浴液;清洁制剂;上光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