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四季优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6873810号“7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数字“7”和中文“范”构成,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621152号“范 耍起来 FAR DVD”商标、第18451296号“范范 FNEFNE”商标、第23086738号“范范”商标、第8338450号“范 MR.FAN STYLE”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