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奥立森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玛特知识产权(苏州)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6195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7438562号“瑞坤·大榕树 RUIKUN BANYAN TREE及图”商标、第18878020号“图形”商标、第16211525号“图形”商标、第6859810号“图形”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不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