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琼海武记农产品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海口嘉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391479号“博鳌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臆造词,申请人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博鳌镇人士,“博鳌洋”是基于申请人所在的博鳌镇命名,“洋”意指岛周围的港湾。申请人为本地企业,不存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欺骗消费者的行为。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博鳌洋”为申请人臆造词汇,将其用于指定的“咖啡;茶;糖;甜食(糖果)”等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质量、商品来源等产生错误的认识,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