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军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792816号“宝宝板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31808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718439A号“瑞德堡 REDBO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88537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49506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0999776号“玖巨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651124号“宝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1528940号“宝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木材;瓷砖”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六、七核定使用的“三合板;瓷砖”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中文“宝宝板”及图构成,其中文部分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六、七的中文部分,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