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德尔格制造股份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珠海亚特兰生命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125218号“ATLA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09474号决定,于2018年07月12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14年9月28日至2017年9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的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规定,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未向我委提交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委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撤销程序中向商标局提交的证据(原件):
1、2015-2017年,被申请人与珠海市联博医药有限公司之间的客户订货单、增值税专用发票;
2、被申请人“亚特兰ATLAN”一次性使用输注泵产品宣传册。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珠海亚特兰有限公司于2002年3月26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商标局于2003年6月7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诊断设备;牙科设备;医用放射设备;无菌罩布(外科用);奶瓶;非化学避孕用具;外科用移植物(人造材料);矫形用物品;缝合材料”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23年6月6日。2008年9月28日经商标局核准,复审商标转让予本案被申请人。2017年9月28日申请人向商标局对复审商标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
本案中,复审商标使用指定期间起始日晚于2014年5月1日,故实体问题及相关程序问题均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委认为,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由被申请人证据1客户订货单可知,珠海市联博医药有限公司分别于2015年11月9日、2016年11月28日、2017年8月24日向被申请人订购“ATLAN”一次性使用输注泵产品,并有销售发票佐证上述订货单已实际履行,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一次性使用输注泵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一次性使用输注泵属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商品的一种,故可以证明其对复审商标在该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用诊断设备、牙科设备、医用放射设备与医疗器械和仪器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亦可维持。
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无菌罩布(外科用)、奶瓶、非化学避孕用具、外科用移植物(人造材料)、矫形用物品、缝合材料商品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一次性使用输注泵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上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且被申请人未提交复审商标在以上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故在上述商品上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诊断设备、牙科设备、医用放射设备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