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875689号“新一代物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7877745号“新一代渔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且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正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理状态中,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材料、引证商标详细信息等。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输、拖运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运输、船舶经纪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