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今日出行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353821号“今日出行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4770255号“今日 今”商标、第15601862号“今日科学”商标、第10435443号“今日科技”商标、第9594142号“今日教育”商标、第4475794号“今日在线”商标、第24870300号“今日图书”商标、第18949486号“今日发声”商标、第8533292号“NOWNEWS 今日新闻网”商标、第6567902号“今日报业”商标、第8169266号“今日酒店 HOTEL”商标、第24349975号“今日 好物”商标、第22097126号“今日便利店”商标、第16519560号“今日游戏”商标、第16519560A号“今日游戏”商标、第6260183号“今日阅读”商标、第12973879号“今日收藏 今”商标、第24798477号“今日商学”商标、第24326061号图形商标、第20458475号“云洗”商标、第15198080号“小笨象”商标、第13058431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一)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广泛宣传和使用,有广泛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影响力。三、经查,商标局或商评委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年度审计报告、财务报表;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十一、十七、十八经商标局注册审查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十二经我委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十一、十二、十七、十八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今日出行”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文字“今日”、引证商标二文字“今日科学”、引证商标三文字“今日科技”、引证商标四文字“今日教育”、引证商标五文字“今日在线”、引证商标七文字“今日发声”、引证商标八显著认读文字“今日新闻网”、引证商标九文字“今日报业”、引证商标十显著认读文字“今日酒店”、引证商标十三、十四文字“今日游戏”、引证商标十五文字“今日阅读”、引证商标十六文字“金日收藏”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含义上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十九、二十显著识别图形、引证商标二十一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七、八、九、十、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九、二十、二十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七、八、九、十、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九、二十、二十一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七、八、九、十、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九、二十、二十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