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今日出行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368863号“今日出行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642455号“今日”商标、第15054741号“今日市场”商标、第4528735号“今日”商标、第9586056号“今日密保”商标、第14984046号“今日电影”商标、第20938701号“今日影评”商标、第24862136号“今日图书”商标、第24321981号图形商标、第24093365号图形商标、第22464262A号“云洗及图”商标、第15793353号图形商标、第15043601A号图形商标、第12167531号图形商标、第24020791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广泛宣传和使用,有广泛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影响力。三、经查,商标局或商评委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年度审计报告、财务报表;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期满未续展注册,现已失效。引证商标七、八经商标局注册审查予以驳回。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七、八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十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今日出行”与引证商标一文字“今日”、引证商标二文字“今日市场”、引证商标四文字“今日密保”、引证商标五文字“今日电影”、引证商标六文字“今日影评”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含义上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九、十一、十二、十三图形、引证商标十显著识别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缆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九至十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缆等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九至十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缆等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九至十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数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九至十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该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九至十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数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