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赞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原申请人:上海豆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524380号“汤先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9065535号“汤先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我委作出的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2942830号“汤先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商标局核准被依法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4873737号“汤米先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