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拓康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鸿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418913号“TOURC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0454234号“107TOUR.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依法予以撤销注册,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20期《商标公告》上。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