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长光华大基因测序设备(长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6881681号“长光华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8042039号“长光华医生物 HY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已达成共存协议(原件),引证商标所有人同意申请商标在其指定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并存。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出具共存协议,同意申请商标在其指定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并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尚有一定区别,各自指定使用服务亦有所差别,我委对该商标共存协议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