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江城美苑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914913号“圣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224384号“力圣lis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应予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引证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申请商标“圣力”与引证商标显著认读汉字“力圣”仅汉字认读顺序存在差异,呼叫、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鼓风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空气冷凝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所述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足以与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