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兴气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95314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530565号“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易被识别为汉字“氣”,其与引证商标“气”呼叫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包装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包装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