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杰富绅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龙哲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422542号“初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人提交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营业执照、备案通知书,可证明申请人已将经营范围中的“知识产权服务(不含专利代理)“项目删除,故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