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160063号“北大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北大红 19160063

阅读:119146 2019-02-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大学 委托代理人:北京传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食优特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05月15日对第19160063号“北大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北京大学”是一所历史悠久、享誉国内外的高…

  申请人:北京大学

  委托代理人:北京传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食优特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05月15日对第19160063号“北大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北京大学”是一所历史悠久、享誉国内外的高等学府,“北大”作为其简称众所周知,已成为特指申请人的专有称谓。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已注册的第3255479号“北大”商标、第19032920号“北大 PEKING UNIVERSITY 1898”商标、第19020255号“北京大学”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极易误导相关公众。三、“北大”是申请人的特定名称,是申请人知名服务上的特定名称,申请人对“北大”享有在先特有的名称权,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特有名称近似,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四、被申请人恶意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是不正当申请商标的行为,破坏了商标注册秩序。五、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核准争议商标的注册必将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六、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属于恶意不正当竞争,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依法全面审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学校简介”网页打印件;

  2、申请人所有申请注册商标信息列表及部分注册证复印件;

  3、第11618147号“北大金辉”商标不予注册决定书复印件、第30423200号“北火正元及图”商标不予注册决定书复印件、第13001668号“北大信科”商标不予注册决定书复印件、第12931383号“北大市场”商标不予注册决定书复印件等。

  4、其他相关材料。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2月26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经商标局审查部分驳回后核定使用在第30类“食用芳香剂;咖啡”商品上,注册公告刊登在2017年8月28日的第1565期《商标公告》上,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8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由本案申请人申请注册且申请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至三均核定使用在第30类“食用蜂胶(蜂胶)、茶、咖啡用调味品”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委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等相关规定的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委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食用芳香剂;咖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北大红”与引证商标一“北大”、引证商标二中汉字(可认读为“北大”)、引证商标三“北京大学”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人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北大”、“北京大学”为使用在食用芳香剂、咖啡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故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特有名称权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等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我委经审查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所提理由不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2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9160063号“北大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北大红 1916006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893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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