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叶绍明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801427号“合富兴达 UNITWEALTH DECORA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和深刻内在含义。其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5800293号“合众兴达及图”商标、第23284008号“合富尚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工商登记信息、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参加展会的证明材料、宣传手册、销售证明材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汉字“合富兴达”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汉字“合众兴达”、引证商标二“合富尚达”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较高知名度并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