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山市阿玛逊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084750号“AFSCLU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申请商标经商标局核准已转让至中山市远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其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5868155号商标、第2617506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为同一主体。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为同一主体,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