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莆田市秀屿区唯圣珠宝饰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泰信嘉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788714号“老银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5201212号商标、第7965886号商标、第1428099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我委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中撤销注册,现已生效。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被撤销注册,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同时在上述服务上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委不予支持申请人的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