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鼎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嘉兴市中宜进出口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4月4日对第7208785号“LOWLIF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中英文部分“LOWLIFE”是指“下层的人,卑劣的人”之意,作为商标注册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进而会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此外,已有类似案件被宣告无效。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百度翻译截图;
2、在先案例。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嘉兴市中宜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20日申请注册,2012年6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专用期至2022年6月20日止。申请人于2018年4月4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委认为,2018年4月4日,申请人向我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因申请人在本案中对《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内容提出了新的事实和理由,因此,我委将依据新的事实和理由审理本案。
《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中,“LOWLIFE”文字含义为“下层的人”、“卑鄙的人”,以此作商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标志。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中“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撤销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构成上述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