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嗨途网络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轻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643910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精心设计,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7323505号“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图形着色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对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并未对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仍为申请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虽为图形商标,但二者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设计风格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将二者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