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紫光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347312号“UNIC2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其系列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与第9837549号“UN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撤销申请材料复印件证据。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光学冷加工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光学冷加工设备”等商品为相同及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两商标共存于前述相同及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及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相关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使用可使相关公众将之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