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8252909号“奶妈咪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奶妈咪及图 28252909

阅读:71817 2019-03-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马欢赢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252909号“奶妈咪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2484069号“奶妈咪 milk及图”商标、第18234764号“奶茶妈咪 milktea momm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及整体外…

  申请人:马欢赢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252909号“奶妈咪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2484069号“奶妈咪 milk及图”商标、第18234764号“奶茶妈咪 milktea momm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为申请人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在销售区域有一定的知名度。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一所有人营业执照;宣传单。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他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销售展示架出租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销售展示架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一、二不同的显著性。鉴于申请商标申请日晚于引证商标一申请时间,但早于引证商标一初步审定时间,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的权利冲突应属《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调整范围,我委对商标局适用的法条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1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8252909号“奶妈咪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奶妈咪及图 2825290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886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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