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三门东航水产育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7960075号“東航水产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2670110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审理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91822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别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