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斑夫人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知晴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6856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90557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0557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853138号“癌協CANCERLIN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853128号“癌協CANCERLIN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或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及引证商标三、四图形部分在构图特点、设计风格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无其他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的组成部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整形外科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健康咨询(为癌症患者及其家人、公众提供)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