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格玛布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旭知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696657号“GRAND MARBL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经审理查明认为:申请商标的申请人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763684号“MARB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所有人已达成共存协议,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尚有一定区别。据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