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7319380号“汪汪和乌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汪汪和乌糖 27319380

阅读:99200 2019-03-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NHK教育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319380号“汪汪和乌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8794840号“汪汪 wangw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中的“乌…

  申请人:NHK教育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319380号“汪汪和乌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8794840号“汪汪 wangw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中的“乌糖”并非表示一种糖的名称,而是申请人所制作的亲子幼教节目中的一个角色,用在指定商品上并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原料特点造成误认。三、申请人及申请商标在相关领域已取得一定知名度,二者已形成了对应的指向关系,申请商标本身具有极强的显著特征和可注册性。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申请人官网相关介绍页面及其翻译;百度百科相关介绍;《咿呀咿呀》节目相关资料;“汪汪和乌糖官方商城”相关宣传资料;“乌糖”角色相关介绍页面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汉字组合“汪汪和乌糖”与引证商标独立认读汉字组合“汪汪”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营养食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用营养食物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微生物用营养物质、药茶、净化剂、药枕、医用保健袋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这些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汪汪和乌糖”构成,其中“乌糖”用在指定使用的微生物用营养物质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形成了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亦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已具备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2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7319380号“汪汪和乌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汪汪和乌糖 2731938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882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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