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安领可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068616号“安全派 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申请人汉字商标“安全派”已获得初步审定,申请商标作为系列商标,应当加以保护。二、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78259S号“APPART'CITY Coufort 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266081号“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三、引证商标一已经处于无效状态,请求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四、经查,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五、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诚信度,申请商标能够起到作为商标标识作用,区分服务来源,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图片、申请人相关购销合同、采购合同、设计制作合同、媒体报道截图、媒体推广协议及网络推广宣传图等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更正转新申请而无效,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独立识别部分“A及图”与引证商标二“A及图”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视播放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电视播放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了广泛的知名度,形成了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在先已注册商标及所述在先类似案例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