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莱恩迪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市新华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352033号“Alpen SECRET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816371号“Secret及图”商标、第9741882号“ROUGE SECRETS及图”商标、第12538355号“Secret及图”商标、第13046815号“秘密·谜之秘语 Secret”商标、第19166631号“西葵 SECRET及图”商标、第2017503号“Secret”商标、第1026163号“神秘 Secret及图”商标、第1357606号“Secret”商标、第5616379号“ALPEN SECRETS”商标、第7662462号“ALPENA”商标、第834254号“SECRET”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九已由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冲突。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九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商标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且该决定已生效。据此,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差异,整体视觉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独立认读拉丁字母组合“SECRETS”与引证商标一、三显著认读拉丁字母组合“Secret”、引证商标四独立认读汉字组合“秘密”及拉丁字母组合“Secret”、引证商标六拉丁字母组合“Secret”、引证商标七独立认读拉丁字母组合“Secret”、引证商标八拉丁字母组合“Secret”、引证商标十一拉丁字母组合“SECRET”在字母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独立认读拉丁字母组合“Alpen”与引证商标十拉丁字母组合“ALPENA”在字母构成、呼叫及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上光剂、香波、牙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香水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上光剂商品、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肥皂等商品、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牙膏等商品、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防汗剂等商品、引证商标十核定使用的抛光蜡等商品、引证商标十一核定使用的人用止汗剂和除臭剂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七、八、十、十一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七、八、十、十一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研磨材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七、八、十、十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该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七、八、十、十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研磨材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