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济宁鸿迈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027151号“小猪多吉 PIGGY DORJ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686618号“迪迪猪 DD&PIG及图”商标、第22705927号图形商标、第12111656号图形商标、第16898999号“小多吉”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与系列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行业领域具有一定差异,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和推广已经取得了足以与他人区别开来的显著性。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及各引证商标地址截图。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文字构成、构图特点等方面有所差异,整体视觉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独立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二图形在表现手法、构图特点、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独立认读汉字组合“小猪多吉”与引证商标四汉字组合“小多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干、加工过的坚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腌制肉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加工过的坚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交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形成了与引证商标二、四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