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梵静谷瑜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362289号“梵|静|谷 FAN JING G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9217542号“梵净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具有了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推广材料图片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汉字组合“梵静谷”与引证商标汉字组合“梵净谷”呼叫相同,文字构成及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进而形成了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