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伊顿康明斯自动变速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如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181624号“EATON CUMMINS AUTOMATED TRANSMISSION TECHNOLOGI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在我委审理期间,商标局引证的第6450959号“EATON”商标的所有人出具了《同意书》并公证认证,同意申请商标在中国注册并使用,且双方商标亦有区别,我委对此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