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沈阳京承造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信慧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027139号“辦造城京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800302号“京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495014号“京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85607号“京城CAPITAL CLU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2834409号“京城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字数、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不属于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处于驳回状态,将不影响申请商标的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四经我委驳回复审决定已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辦造城京”及印章图案组成,其中文字从右到左认读为“京城造辦”,使用在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文字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三文字“京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来源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