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金炳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信慧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18127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846784号“沧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由不同的事物创意而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和整体外观、识别主体、图形要素、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相关公众可以区分。故,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首饰盒、手镯(首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首饰盒、翡翠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图形在构成元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