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沈阳蓝天智慧燃气供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沈阳东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178599号“蓝天智慧 清洁能源供热服务商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888084号“蓝天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677122号“派思燃气Energa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677132号“Energa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6771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网页资料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的显著识别汉字“蓝天智慧”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的汉字“蓝天”,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两商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净化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空气净化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锅炉制造、能源生产、燃料加工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服务不类似,在上述服务上,两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具有可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锅炉制造、能源生产、燃料加工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