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4178599号“蓝天智慧 清洁能源供热服务商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蓝天智慧 清洁能源供热服务商及图(指定颜色) 24178599

阅读:139414 2019-03-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沈阳蓝天智慧燃气供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沈阳东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178599号“蓝天智慧 清洁能源供热服务商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888084号“蓝天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67…

  申请人:沈阳蓝天智慧燃气供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沈阳东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178599号“蓝天智慧 清洁能源供热服务商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888084号“蓝天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677122号“派思燃气Energa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677132号“Energa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6771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网页资料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的显著识别汉字“蓝天智慧”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的汉字“蓝天”,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两商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净化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空气净化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锅炉制造、能源生产、燃料加工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服务不类似,在上述服务上,两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具有可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锅炉制造、能源生产、燃料加工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2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4178599号“蓝天智慧 清洁能源供热服务商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蓝天智慧 清洁能源供热服务商及图(指定颜色) 2417859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88064.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